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異常案件處理作業導則,已於110年5月18日修正發布,請使用單位知悉
條文、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登載於[核安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] > 法規體系 > 輻射防護項下。- 佩章使用週期為一個月,使用期滿10日內應將領用之佩章寄回,以利清查通報作業。
- 本公司預設佩章使用者屬輻射工作人員,若 貴機構的佩章使用者屬「非輻射工作人員」,請至資料異動於該員之備註欄位註記"非"即可。(輻射工作人員認定須文件化,可參考輻射工作人員認定表)
- 雇主或管理者發現『輻射工作人員』之佩章遺失、損毀或汙染,應於24小時內通知實驗室進行補正措施,於3日內向主管機關進行劑量異常案件通報,於發生或知悉之日起60日內以公文回覆調查報告。
- 為加強通報作業之一致性,佩章遺失之日即為知悉之日,請使用機構妥善執行佩章遺失之通報作業。